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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征求考核补偿意见

2023-05-21 19:15:14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
文 |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5月18日,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就《华中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 见稿)》《华中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华中区域“两个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纳入范围: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机构统一指令且容量不低于4MW/1 小时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及储能系统,压缩空气、飞轮等其它新型储能电站参照执行。

对新型储能参与提供 AGC、有偿一次调频、深度调峰、有偿无功等辅助服务给予适当补偿,进一步提高新型储能建设运行管理水平。

新增了有偿一次调频、转动惯量、爬坡、稳定切机、稳定切负荷服务五个辅助服务新品种,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更好地保障能源安全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资料图)

健全辅助服务费用分担新机制。细划辅助服务费用分摊主体范围依据“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为整个电力系统稳定运行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有偿一次调频、有偿调峰、有偿无功、AGC、AVC、稳定切机、旋转备用、稳定切负荷、黑启动等辅助服务费用由发电侧并网主体、新型储能企业、市场化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共同承担;主要由用户引起的 APC、爬坡(可调节负荷)辅助服务费用由市场化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承担;为新能源稳定运行提供的转动惯量、爬坡辅助服务费用由新能源承担。

明确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原则差额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相应并网主体间按电量比例承担。其中,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以外的发电企业为当月上网电量;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为当月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之和;市场化用户为当月用电量。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可调节负荷由其对应的电力用户承担分摊责任,不重复分摊。同时与多个省级电网企业有购售电合同关系的发电侧并网主体为其在各省级电网当月落地电量。

完善考核补偿管理标准。增加基本功能配置考核。对所有不具备一次调频功能的发电侧并网主体、新型储能,按月进行考核,并针对新能源、新型储能和其它并网主体设置不同考核系数。对不具备 AGC 功能的并网主体,按月进行考核。

明确新型储能并网运行基本要求。设置执行调度指令考核、日调度计划曲线执行偏差考核、功率可用率和能量可用率考核、AGC 性能考核、母线电压合格率、AVC 投运率、高/低电压穿越能力考核、非计划停运考核、检修管理考核、继电保护考核、通信考核等。

完善考核补偿算法。提高调峰辅助服务补偿标准。增加 30%以下调峰补偿档位,补偿标准为 700 元/MWh,1-4 档调峰补偿分别由 100、200、300、500 提高至 250、350、500、600 元/MWh,启停调峰补偿标准也相应增加。

提高旋转备用补偿标准。燃煤机组和水电补偿标准分别由10 和 5 元/MWh 提高至 15 和 8 元/MWh。同时加强旋转备用补偿管理,对无法按调度需要达到申报的最高可调出力机组,当日旋转备用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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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征求《华中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华中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要求,进一步适应电网运行需要,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河南、湖南、四川能源监管办对《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华中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华中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于2023年6月18日前发送至schzj@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027-88717613;传真:027-88717610;邮箱:schzj@nea.gov.cn。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3年5月18日

附件: 1.华中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2.华中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3.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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